射氣球攤檔涉「持槍」 天津婦判監3年半
【明報專訊】 氣槍射氣球的攤檔在內地街頭十分常見,但天津市河北區一名店主卻因此被判刑。現年51歲婦人趙春華,被檢方指店內6支槍形物為槍支,涉觸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區法院近日一審判趙婦入獄3年6個月,趙春華家屬表示將提出上訴。
趙春華女兒表示,母親的攤檔是兩個多月從一名男子處接手經營,一向都只是用玩具槍、塑膠子彈來打氣球。
據稱,其母今年8月至10月12日期間,都是在李公祠大街親水平台附近擺攤;每晚8、9時經營,到午夜收攤,一直沒發生事情。豈料突遭檢控,而且會被判刑判得這麼重,「都知道那是玩具槍」。
該案判決書顯示,今年10月12日晚上10時許,警方在巡查期間扣查趙春華,當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膠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區法院周二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趙婦涉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但因其初犯、認罪態度較好,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惟有輿論質疑,現時內地法律規定標準過低、不合常識,「基本上一過0,就是犯法」,但當局至今仍未見有意修改相關條例。據了解。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只要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達每平方厘米1.8焦耳或以上,即認定為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