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示威 曾裁非法集結阻立會人員
[2016.11.03] 發表
【明報專訊】立法會財會2014年中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期間,多名示威者以竹枝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和拉扯鐵馬等,涉案的社民連黃浩銘等13人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但企圖強行進入罪不成立。其中一示威者另被控妨礙正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成。各人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不等。
《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列明,凡有3人或以上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侮辱或挑撥的行為,意圖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害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集結者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第23條「強行進入」列明,任何人以暴力方式進入任何處所,均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b)條列明,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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