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審先提釋法 陳文敏﹕向法院施壓 陳弘毅﹕不構成壓力
【明報專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稱,宣誓案件涉及《基本法》第104條、即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他不揣測此條文有否釋法空間,但形容「任何一條法律都可能有不清楚地方,不同人對條文可以有不同解釋」,不認為梁振英言論對法庭構成壓力。
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批評,梁振英作為案件原告,卻在審訊前表明不排除人大釋法,是向法院施壓,破壞司法獨立。他強調看不到案件有任何地方需要釋法,反問《基本法》第104條「仲有幾多洏i以釋」、「燿黈野h人大釋法,要法院來做咩」,而法庭現時處理的《宣誓及聲明條例》,可在本地司法機關處理。
陳文敏補充,《基本法》第158條列明終審法院可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人大常委會理論上亦可主動釋法,但對香港「衝擊更大」。過往港府及特首曾提請釋法,他稱《基本法》沒指明兩者有權提請釋法,故相關釋法亦曾引起爭議。該條文列明人大常委會在釋法前,須徵詢港區基本法委員會意見。
湯家驊:須隨釋法原意判決
對於人大釋法結果對法院裁決有何影響,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人大常委會若在原訟庭有裁決前主動釋法,在憲制上具約束力,原訟庭須跟隨釋法原意作判決;若裁決後才釋法,而裁決又與釋法原意不一,就可能引發上訴,屆時上訴庭亦須跟隨釋法原意作判決。他估計,除《基本法》第104條,人大常委會亦可能就第26條、即香港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中,「依法」的定義作解釋。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認為,是次宣誓司法覆核案不屬人大釋法範圍內的事,因案件處理的是《宣誓及聲明條例》,形容「大家都覺得宣誓無效」,若已知宣誓無效,則人大常委會「無洏i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