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私人小提琴導師被指2013年教琴時,介紹學生到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購買2.4萬元的小提琴,其後收取公司逾8000元佣金,她被控代理人收受利益罪。裁判官指本案爭議點在導師在買琴的角色中,是否家長的代理人,但控方未能證明此關係,裁定導師罪名不成立。 小提琴導師余美珠(41歲)原被控一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控方指她作為事主的唯一小提琴導師,應家長要求下陪同到琴行買琴,又在家長不知情及不同意下,收取琴行佣金。 暫委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出,證供顯示余美珠教琴需收取400元一堂,為學生考試伴奏亦需額外收費,足以證明余收取的教琴費,不包括其他服務的費用,因此余在買琴一事中的代理人身分成疑。王官進一步指出,學生到琴行選購小提琴,並不一定會買,余在給予意見時,曾拒絕推薦一批小提琴,而家長最終買琴,亦是因為兒子主動選擇,余美珠被問及意見時,回應「OK」,沒證據證明她主動、踴躍地促成交易。 官指無證據主動促成交易 王官又說,余自辯時解釋,她陪學生及家長到琴行,是因為愛惜天分高的學生,認為余已教導該學生3年,有其個人原因陪同到場,亦屬合理,控方沒證據證明余美珠在買琴一事上,同意承擔責任,以及其責任是什麼,故裁定控方未能排除余不是代理人的角色,判她無罪。 辯方在庭上申請訟費,指控方無從證明余美珠與事主是代理人及主使人關係,不過控方指余的確在沒知會事主的情G下,收取琴行佣金,認為她自招嫌疑。王官最終採納控方說法,拒絕余美珠的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TWCC1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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