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昨日展開,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昨日在港台《香港家書》中重申,候選人網上拉票同受法律監管,必須申報發布網上選舉廣告的開支,否則違法。對於巿民關注在互聯網分享或轉載候選人的選舉宣傳會否犯法,馮驊指如「無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的意圖」,有關分享或轉載通常不會被理解為發布選舉廣告。對於政府提出參選人要額外增寫一份確認書,馮在文中沒有提及。 僅發表意見 不被視作廣告 馮驊表示,有市民擔心在社交媒體評論候選人、換面書頭像或建議投票予某候選人,有可能被視作選舉廣告,變相限制言論自由。他解釋,選舉廣告的定義視乎其意圖,如在網上分享或轉載候選人的選舉宣傳是純為發表個人意見,並無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的意圖,則不被視作選舉廣告,「市民應明白發表意見與選舉宣傳是有分別」。馮驊強調,若要放寬網絡上的相關規定,修改法例要由政府考慮,選管會抱開放態度,但現時須嚴格遵照現行法例監督選舉。 廉署早前亦因應選舉推出「廉潔立法會選舉資料冊」,提及若網民受候選人或其助選團指使下,在網上平台分享或轉載競選宣傳,促使其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該網上發布便屬選舉廣告,所涉開支均須計入候選人選舉開支內。換言之,巿民非在候選人指使下在網上分享候選人選舉廣告,不屬候選人選舉開支。另外,若候選人在網上平台發放的競選宣傳內容顯示得到某人或組織支持,需要有事先書面同意;若網民主動在候選人的網上選舉廣告內回應、「讚好」以表達支持,則候選人毋須事先取得網民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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