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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暴動罪可囚10年 區院最高判囚7年

【明報專訊】律政司將本案其中10名被告交付高院審訊,律政司昨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不宜就案件具體評論,但透露決定前曾考慮《檢控守則》的相關因素。事實上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最高可判囚10年,部分被告更面對多於一項控罪,但區域法院最高只可判囚7年,而高院的判刑則不設上限。

根據本港法律制度,交付到高院的刑事案件均由陪審團審理。此外,所有21至64歲的香港居民只要精神健全、沒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聽覺或視覺等損傷、具良好品格及熟悉聆訊的語言,便有可能成為陪審員。法庭不會過問陪審員的政治立場。

選陪審團不問政治立場

抽選陪審員時,法官和控辯雙方的大律師最多只知候選陪審員的職業及看見他或她的外貌,政治立場等背景則無從知曉,而每名被告有5次機會反對陪審員人選。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陪審員須宣誓以「不懼、不偏、無私的精神」,作出「真實的裁決」,他認為既然香港採用陪審團制度,便要信任這個制度。事實上,只有辯方才可就陪審團的裁決提出上訴,亦體現「寧縱毋枉」的法律精神。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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