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實施 同居人士受保障
備受外界關注的內地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昨日起正式實施,明確反家暴範圍,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亦參照該法規定執行,意味同居暴力納入其中。另新法中規定,當事人遭家暴或面臨家暴危險,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應當受理。
昨日起正式實施的反家暴法,明確家暴範圍,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反家暴法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亦參照該法規定執行,這意味同居暴力也納入其中。
反家暴法第13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求助。有關單位接報後,應當給予處理。法律還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新法中還規定,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單獨或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新法的另一大亮點,在於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反家暴法還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