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娛樂誘投票屬舞弊

[2016.01.11] 發表

【明報專訊】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列明規管「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或娛樂的舞弊行為」。按照條文,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在選舉中不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即屬舞弊。任何人索取、接受或享用食物、飲料或娛樂,作為投票的誘因,也屬違法。條例也指明,如有舞弊行為,即使是由另一人做出,但如該另一人是獲授權而行事,則授權的人仍視為曾作該舞弊行為。授權方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

根據條例,任何人被裁定舞弊,最高可判監7年及罰款50萬元;如裁定做出非法行為,則最高可判監3年及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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