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牌督察衝燈傷途人 多警隊高層求情
【明報專訊】持「P牌」的休班督察前年於旺角彌敦道駕車衝紅燈,攔腰撞向一輛的士,之後的士失控撞倒一名女途人,使她右腿開放性骨折。男督察早前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原定昨在區院被判刑。被告獄中再度撰寫求情信,冀法庭考慮非監禁刑罰,讓他續以警察身分服務社會;辯方呈上警務處助理處長等多名警隊高層的聯署信。暫委法官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押後9月1日判刑。
被告求免監禁 官索社服令報告
辯方昨進一步求情,稱被告姚新燊(30歲)於還押監房時再寫求情信,重申冀法庭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被告稱10多天牢獄生活令他萬分悲痛,他每次憶起事主受傷倒地一幕都無比自責,早前審訊期間不敢抬頭直望作供的事主,本案是他一生最愧疚之事。被告在信中冀法庭大發慈悲,讓他繼續以警察身分服務社會及彌補過錯。
辯方亦呈上多名警隊高層的聯署信,稱他們曾任被告的上級,包括東九龍總區指揮官、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總部高級警司等人。聯署信指他們尊重法庭裁決,亦知悉事主身體受到永久傷害,但被告從未想開脫罪責,亦無法原諒自己對無辜市民造成的傷害,被告承受的良知譴責遠超乎法庭的懲戒。他們提及,被告願意日後用自身經歷向市民分享不小心駕駛的影響及協助其他車禍傷者,成為一名交通安全教育與實踐的警官。
辯方重申,被告無惡意傷害事主,罪責中等,若判監或令被告失去工作,構成不合比例的刑罰,並指事主案發時站在護欄外面候車,罪責是否全部落在被告身上是值得商榷,本案可構成例外情G。暫委法官黃國輝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再判刑,但強調仍會考慮即時監禁。
【案件編號:DCCC 6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