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天氣用吊船 5年有勸告無檢控 勞處:無備存非致命意外數據 工權會促闡準則
【明報專訊】上月天水圍有吊船在強風驟雨下搖擺,工人一度被困半空。目前《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俗稱吊船規例)第18及29條規定,吊船不可在惡劣天氣下使用,違者可判監禁1年及罰款40萬元。不過針對近年天氣因素導致的事故,勞工處回覆查詢表示,過去5年並無根據上述兩項條文檢控或定罪,近年3宗疑涉天氣惡劣下使用吊船的事故,則在調查後向「個別持責者發出書面警告/法定通知書」。
明報記者 劉思昆
吊船規例第18條規定,吊船擁有人須確保吊船不可在「相當可能危害其吊船的穩定」或對所載的人造成危險的天氣下使用。勞工處表示,根據紀錄2020年至2025年3月26日並無天氣惡劣導致的吊船致命工業意外,該處無備存惡劣天氣導致的非致命吊船意外數據。
近5年至少4事故
兩宗天文台早提強風吹
本報翻查資料,2020年至今年3月,本港至少有4宗強風導致的吊船事故(見表1),當日事發前天文台均曾發出天氣提示或警告。其中2020年5月事故及上月天水圍意外,天文台在事發前至少一小時均提醒強風將吹襲,呼籲市民盡快到安全地方躲避,意味吊船擁有人或相關承建商在事發前理應可得知天氣即將轉差。
天水圍個案正待調查,上述其餘3案則並無檢控。綜合勞工處回覆,若發現惡劣天氣下有不安全使用吊船工作的情G,勞工處會按證據依法處理,包括向相關持責者發出書面警告或「敦促改善通知書」/「暫時停工通知書」;以及考慮提出檢控,視乎個案複雜性及需要,亦會徵詢法律意見。該處稱,上述3宗個案均按程序處理。
勞工處又說,調查一般會在意外後6個月內完成,以確定成因及提出改善建議。
業界:無官方規定哪時停工
有資深建造業界人士認為,當局無檢控或因事件與吊船擁有人無關,而從安全角度看,相關工程理應就每日天氣做內部風險評估,舉例倘施工位置正在「吹北風」或很大風就不宜繼續,「不是人家公布你才去看」。他直言現時無法例或「一個官方規定你哪時要停」,如發天氣警告「當然要停」,但未公布亦有可能要停工。
工權會總幹事蕭倩文則稱,如果只給警告,「當然是不理想」,勞工處需解釋控告準則,「去到什麼程度就警告,什麼程度就檢控」,如有個案相對嚴重便應進一步處理及檢控。蕭又指法庭判處罰款金額偏低,即使違例「都是罰少少錢」,阻嚇不足,建議懲罰跟投標或保險額掛u,令承辦商有誘因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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