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明報專訊】因應《基本法》23條而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條例》)於2024年3月生效,警方2025年2月稱連同《港區國安法》在內,截至2024年底共拘捕316人,當中約六成已被檢控。
■基礎知識
三項原則
政府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符合3個已寫入條文的原則,分別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即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對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應當按法治原則積極防範,依法制止和懲治。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主要罪行
(1)叛國
˙涵蓋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等行為
(2)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訂立「叛亂」罪
˙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與「煽惑叛變」及「煽惑離叛」相關的條文
˙完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
(3)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
˙就「國家秘密」作出詳細定義
˙訂立「非法獲取」、「非法管有」及「非法披露」等相關罪行
˙完善現行與「間諜」行為相關罪行
(4)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
˙訂立「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
˙訂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罪
(5)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訂立「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
˙完善現行《社團條例》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組織運作的機制並納入《條例》,以及涵蓋與特區有關聯的組織,不論是否在特區成立或主要業務地點是否設於特區
■陳弘毅:範圍雖廣 標準清晰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弘毅2024年3月於《明報》撰文分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主要控罪,稱《條例》範圍雖廣、力度相對嚴厲,但相信因違法標準清晰,檢控會較罕見。
陳弘毅認為市民最需要留意是煽動意圖罪,認為市民發表言論時要留意相關法律標準,以免誤墮法網。《條例》生效後,煽動罪最高刑期由兩年增至7年,他稱基本上對政府體制或政策的建設性批評或改良建議,不會構成煽動罪,「煽動罪主要是指煽動對於國家、政府、立法機關或法院的憎恨或藐視,或煽動不同社群之間的憎恨或敵意」。
至於較受關注的境外干預罪,陳弘毅指控罪關鍵在「配合境外勢力」及「不當手段」的定義,「不當手段」涉及刑事罪、損害他人或關鍵失實陳述等因素。他說,即使與境外勢力有交往,只要小心避免可能有「干預效果」並涉及不當手段的行為,便不會犯法。
■相關新聞
新煽動罪首案 判囚14月
2024年6月12日身穿「光時」上衣的男子早前承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煽動罪,成為該罪行首案,同年9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14個月。總裁判官蘇惠德在判辭稱,量刑須考慮立法機關的原意及目的,以反映罪行嚴重,立法機關2024年3月大幅提高刑罰是為了加強打擊煽動罪,藉更嚴峻刑罰預防及消除危害國安、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
蘇官強調維護國安是煽動罪的首要目標,並??始終是量刑的根本考慮,稱政府為履行《基本法》第23條的憲制責任而修訂舊有煽動罪,旨在完善維護國安的法規、填補漏洞,法庭不能單憑保障公眾安全延長刑期,但國家安全涵蓋公眾安全,量刑時有權一併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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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學公民 第1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