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危駕致他人受傷 督察擬不認罪
【明報專訊】28歲男警涉於去年8月駕私家車至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車上人士受傷。男警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昨於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辯方稱被告擬不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安排案件於4月25日審前覆核,屆時被告會答辯;若被告不認罪,案件暫定5月2日開審。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暫定5月2日開審
被告王昶然(28歲,報稱警務督察)被控於2024年8月3日在新界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近燈柱N0688,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一輛私家車,引致一名陳姓男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稱會在審訊時播放行車記錄儀片段,並傳召約9名控方證人,包括負責講解交通燈運作模式的專家。辯方稱,除被告外沒其他辯方證人,亦相信能與控方就傳召控方證人的問題達成共識,「好易商量」。辯方預料審訊時間為一天。鄭官聽罷,安排被告於審前覆核時答辯,以待控辯雙方備齊法律文件。
【案件編號:STCC 37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