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案警:被告跌倒傷腳 同袍沒用武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昨在高等法院踏入第25天審訊。執行拘捕的警員供稱,當時破門入屋搜查一名被告住所,被告突然跌倒,指其腳部傷勢由被告自己造成。警員稱,沒有同袍以武力威脅或威迫被告,被告自願招認。負責搜屋的警長則稱,從另一被告租用的單位發現硝酸鉀和爆燃炸藥。
稱另被告單位搜出硝酸鉀炸藥
昨日聆訊聚焦於被告張家俊和李嘉濱,張於2020年3月7日在屯門寓所被捕。警員劉劍活供稱,刑事情報科探員當晚11時以破門錘撞開張寓所大門,劉目睹張「跌低鰜廳」,面部朝天;劉指張不斷掙扎,警員上前控制張的手臂,替張鎖上手銬;一名網罪科警員檢取張的兩部手機,放入手機信號干擾袋,張自願提供Telegram密碼。
劉劍活續稱,他向張家俊宣布拘捕及3項「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涉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和深圳灣口岸爆炸案。張警誡下說:「阿sir我無份整炸彈。」但透露另一被告何卓為曾在宏創方單位煮一些黑色物體,傳出硫磺味,何稱「諗住鶱鬗f做大鑊洁v;張稱以為何喝醉。張亦承認在公園接收何的電線和電路板,懷疑是引爆炸藥的裝置。
劉劍活將張家俊的警誡招認寫入記事冊,附上張簽名。劉提及,當時張經常按壓左膝,並透露「今日較早時去廁所,係自己跣低整傷」,劉將有關陳述寫在記事冊,同樣附上張簽署。警方於3月8日凌晨4時完成搜屋,張被押至青山警署。劉供稱,張向警署值日官稱不用入醫院,亦無投訴。
檢防彈衣 警:不知實際防彈否
針對李嘉濱租用宏創方10樓一單位,警長王啟鋒供稱於2020年3月7日搜屋,發現25箱化學粉末、31個載有化學品的袋、81斤煙花、有300支電子火柴和引線的紙箱、8件防彈背心、裝有爆燃炸藥的玻璃樽、天拿水和煲蓋等。王亦在單位發現電費單,寫上李的名字和宏創方地址,亦發現李的中學學生證。
王啟鋒透露,鑑證科人員在煲蓋檢驗李嘉濱的指紋。在辯方盤問下,王承認不知道涉案防彈背心實際上能否擋子彈。辯方指防彈背心可在野外槍戰阻擋BB彈,王答「可以咁講」。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