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指院舍離世欠配套 醫局:先修例再逐步檢視
【明報專訊】政府建議修例允許符合特定條件的末期疾病院舍院友,在院舍離世時毋須呈報死因庭。醫衛局昨於立法會相關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稱,修例是為在院舍離世安排「拆牆鬆綁」,冀今年中前生效。惟多名議員關注若無配套措施鼓勵院舍配合,修例如同虛設;選委界江玉歡質疑當局擬設的特定條件令人無所適從,是疊H架屋,非拆牆鬆綁。
修例草案建議,若死者於持牌安老及殘疾院舍死亡,並符合特定條件包括死前被診斷罹患末期疾病、14日內曾獲醫生診治,以及死因為自然原因,可毋須呈報死因庭。
江玉歡:條件無所適從 非拆牆鬆綁
多名議員關注修例的配套措施,例如臨終病人醫療支援、院舍人手和房間,醫衛界林哲玄建議修改資助或合約院舍發牌要求,增設獨立晚期照顧房間。另有議員憂慮擬設條件麻煩,令院舍不願執行,江玉歡稱海外類似法例沒有相關條件,質疑當局做法不夠大膽、非全心便利院友;選委界管浩鳴建議只保留死因為自然原因的要求。
醫衛局副秘書長李力綱回應稱,2019年公眾諮詢結果顯示本港院舍規模、種類和服務水平各異,故當局傾向審慎方式,讓配套充足院舍可先實施,相反「一刀切」讓所有院友可於院舍離世,不足保障病人。他稱修例是第一步,當局將檢視院舍員工培訓、醫社合作等配套,但不希望令院舍百上加斤。
社署助理署長(牌照及規管)關淑儀補充,目前新合約院舍已須包含家居環境設計的晚期照顧室,至於現有合約或資助院舍會否增設相關條件,則會先檢視情G。
未定義末期病 律政司:按醫學共識
對於修例未為末期疾病定義,李力綱稱末期疾病由醫生專業判斷,訂下法律定義會令醫生難於執行,日後相關醫學理解有改變時亦須修例,非合適做法。律政司顧問律師毛錫強稱,現時法庭會按醫學界共識理解,認為無必要訂立法律定義。
醫管局老人科小組委員會主席陸嘉熙解釋,末期疾病一般涉癌症、認知障礙、虛弱症及器官衰竭等,並可能於數周至數月內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