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倡危國安可軟禁 李家超談23條:會留意 政府消息補充:內部討論中無考慮過長期拘禁
【明報專訊】政府抽起今年立法議程中《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工作,特首李家超昨回應稱,地緣政治急速惡劣變化,法律研究時要全面審視因國際形勢變化出現某些手段。他不點名舉例說,英國近日修訂國家安全法律中建議嚴厲手段,包括可「非常長時間」禁止嫌疑人離開處所,李家超說會留意建議,以全面普通法語言撰寫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政府消息其後補充,指23條立法內部討論中無考慮過長期拘禁,李的意思是就23條立法時,有參閱其他地區法規。
李:需訂有效可處理極端情G法律
政府消息人士補充,李家超意思是,就23條立法時,有參閱其他地區法規,強調政府內部討論中,並無考慮過會把長期拘禁疑犯「辣招」加入23條。消息人士又指,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但政府將23條剔出今年立法議程,是因為想在疫後先專注民生及經濟,強調延後立法工作,並非因為要時間研究「加辣」條文或有其他考慮。保安局昨稱沒有補充。
李家超表示,國家安全風險千變萬化,地緣政治急速惡化,一些手段變成武器來攻擊他國安全,形容本港需訂立有效及可處理極端情G的法律,也需評估新手段的發展。
保安局長鄧炳強今年5月曾在網誌引用英國《國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Bill),當中曾建議擴大警方權力,拘捕疑犯後可在未經審起訴後拘留最多14日。翻查英國政府資料,在新建議的外國勢力威脅罪下,警方可在未起訴下拘留疑犯48小時,其後向法庭申請延長拘留多7日,極端情G下可再申請延長拘留多14至28日。
至於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下,一般疑犯拘留後必須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者家屬,涉嫌危害國安及恐怖活動犯罪者例外。此外有關國家秘密案件亦不公開審理。
另外,光城者一案中,7人承認違反港區國安法中「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5名未成年罪成被告上周被判入教導所,是國安法生效後首例。
光城者案 聯國人權高專辦表擔憂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發言人沙姆達薩尼(Ravina Shamdasani)表示對案件表示擔憂(alarmed),並提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敦促香港廢除國安法,對國安法仍在實施及針對兒童,對此表示遺憾。
沙姆達薩尼指出,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及多個聯合國專家,一再關注國安法對基本權利和自由影響,提醒特區政府應履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她敦促中國當局讓特區完全符合其國際人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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