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引傅華伶舊文「煽動刊物罪刻意製造寒蟬」 控方指過時
【明報專訊】辯方結案陳辭時引用2005年出版的《國家安全與基本自由:審視香港基本法第23條》當中由港大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撰寫的章節,批評發布煽動刊物罪是「鎮壓式(repressive)」法例,因控方毋須證明發布者有意煽動他人,被告反而須自證清白,變相「保障政府的名聲多於處罰煽動者」。不過,法官郭偉健昨於判辭指出,控方應有責任舉證發布者有意圖,達至刊物的煽動效果。
本案控辯雙方曾爭議,控方需否證明發布者本身帶有煽動意圖,而非僅僅發布有煽動性的刊物,控方力陳只要發布者知悉刊物具煽動性,即使個人不同意刊物內容亦足以定罪。郭官認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但本案已有足夠證據顯示,各人協同參與發布煽動刊物,各自具有煽動意圖。
辯方早前引述的文章,出自港大2005年輯錄傅華伶等多名法律學者,分析23條立法的書籍,其中傅撰寫的〈煽動罪在香港的過去和未來(past and future offences of sedition in Hong Kong)〉章節,評論政府原擬將煽動罪,經23條立法改為煽動叛亂罪,並闡述煽動罪在香港的演變。
書中提及1952年《大公報》案,時任社長費彝民等人因轉發《人民日報》短評,指摘香港政府「屠殺」巿民,被控發布煽動刊物,上訴庭根據一宗1940年的英國案例Wallace-Johnson v The King,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在發布刊物時具煽動意圖,維持罪成裁決。
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具意圖
傅文:舉證責任落入辯方
傅華伶在書中分析,這使舉證責任落入辯方,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具煽動意圖刊印,只須證明刊物有煽動成分;辯方反要提出合理辯解自證清白,令「鹵ヾB大意,甚至愚蠢的發布者」易墮法網。該章節批評發布及管有煽動刊物罪,刻意帶來寒蟬效應,旨在消滅鼓勵政治討論的學術環境。不過控方曾在本案陳辭時反駁指該資料過時,不貼合本港特殊背景。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