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網上下載或串流音樂 詞曲作者不能收取雙份版稅
【明報專訊】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裁決,音樂詞曲作者的作品在經由網路被下載或串流時,他們只有權獲得一次版稅,而非兩次。最高法院的裁決澄清了加拿大版權法中的一項規定,該規定涉及在網上向公眾傳播作品。
加拿大是在簽署了一項國際條約後推出此一規定。該國際條約要求簽署國保護點播式傳輸,並給予作者何時及如何讓其作品在網上可以下載或串流的控制權。
加拿大版權委員會(Copyright Board of Canada)裁定,立法訂定上述規定的主旨為,讓一首歌曲或其他藝術作品可以在網上傳輸,是另外受到保護的活動,且需獲得補償。它指出,此一規定因此令版權所有人在作品於網上傳播時應得到兩次付款:一次是當像iTunes 或Spotify等平台在網上提供版權擁有人作品時,另一次是當版權所有人作品被在網上串流或下載時。
聯邦上訴法庭推翻了版權委員會的上述裁定。代表主要唱片公司的加拿大作曲家、作家和音樂出版商協會(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Music Publishers of Canada)和加拿大音樂協會(Music Canada),要求最高法院推翻上訴法院的決定,並採納委員會的解釋。包括加拿大蘋果公司(Apple Canada)以及主要電訊公司的一方認為,版權法並未要求每次一件作品被串流或下載時需付兩次版稅。
最高法院法官羅維(Malcolm Rowe)在代表多數意見的裁決書中寫道,版權法的存在並非只為作者的利益,「其首要目的是平衡作者和用戶的權利,確保作者獲得公正的回報,同時促進公眾對作品的使用」。
最高法院表示,版權委員會要求使用者在網上使用藝術作品時支付兩次版稅的解釋,違反了版權法的目的及「技術中立」原則。
羅維表示:「此一原則認為,除非國會反對,否則版權法不應被解釋為圖利或歧視任何形式的科技。與離線傳播、下載或串流一樣,藝術作品只收取一次版稅,即下載或串流的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