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後 2014年首提「全面管治權」
【明報專訊】2014年6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白皮書,提出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有直接行使的權力,包括《基本法》解釋權、修改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權等,同時指出中央對香港高度自治權有監督權力。白皮書當年引起社會爭議,有評論質疑是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有份撰寫白皮書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事後曾解釋,「全面管治權」相當於「全面管轄權」,即一般理解的主權。
2017年,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中共十九大發表的工作報告中,提到要牢牢掌握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並要與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
2019年反修例運動,港澳辦及中聯辦在2020年連番就香港不同事務發聲明,被質疑違反《基本法》。港澳辦發聲明回應,指出「兩辦」有權行使監督權,是全面管治權的具體體現。中央其後多次重申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並行使全面管治權,其後制定《港區國安法》和修改香港選舉制度。
(回歸25年 危與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