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以下暴動案被告 今年1判囚11入教導所
【明報專訊】今年截至昨日有7宗2019年的暴動案判刑,當中共有12名21歲以下被告,一人判囚,刑期為3年6個月,其餘均被判入教導所(見表)。
《刑事訴訟條例》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否則不應該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監,但規定不適用於某些「例外罪行」,包括誤殺、行劫,以及示威案常見的暴動、非法集結等罪行。
除了教導所,法庭亦可判被告入勞教中心,兩者的刑期均由懲教署長視乎被羈留者的紀律而決定。
教導所刑期6月至3年 視乎表現
教導所適合14至20歲的青少年犯,協助犯人改過自新及提供職業培訓,刑期由6個月至3年不等,獲釋後須接受為期3年的監管及遵守某些規限。
勞教中心則適用於14至24歲的男性犯人,茩孩Y格紀律及勞動工作,14至20歲者被羈留1個月至6個月,21至24歲則被羈留3個月至12個月,獲釋後亦須接受1年監管及遵守某些規限。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