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保障人權假定無罪」 江樂士:國安法尊重港法治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實施一年,有聲音質疑法治受到挑戰。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國安法涵蓋保障人權和假定無罪的條文,反映尊重香港法治標準,令他非常安心。他強調,如果市民想要措辭和條文較為溫和的國安法,2003年就應該支持首任特首董建華提出就《基本法》23條立法,盡早填補「法律真空」。
稱市民若要溫和條文
2003年應支持23條
江樂士向本報表示,港區國安法頒布可追溯至2019年起的反修例運動,有示威者襲擊警員、破壞公物和藏有炸藥等,屬輕蔑法治,亦有人試圖利用香港的特殊位置,串謀外國勢力以打擊中國。他形容,相關人等曾經取得部分成功,因為香港出現法律真空,政府未就基本法23條立法,欠缺工具阻止分裂和顛覆國家的人。
稱大型示威絕不可再發生
自從國安法實施後,不少政治人物解散政團、退出政壇,甚至流亡海外。江樂士表示,這證明香港已恢復平靜,各行業回復正常,應該歸功於國安法彌補本港法律漏洞。國安法之下,他有感香港面臨不少變化,但強調大型示威絕對不可以再發生,「如要繼續落實一國兩制,香港日後不可以再受挑戰,要盡早處理(handle)有心損害中國的人」。
江樂士重申,雖然國安法是新法例,香港仍保留獨立司法和普通法制度,例如唐英傑案不設陪審團,但不會影響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公平審案,最重要是法官秉持獨立。對於國安法訂下嚴格的保釋門檻,他稱國安法第5條列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反映無罪假定的原則仍然適用,即使部分被告被拒保釋,只因為法庭要額外保障香港和中國的安全,沒有損害其辯護權利。
國安法被告名單上,部分人不是直接被控違反國安法,而是面對國安性質的控罪,例如「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江樂士表示不便評論案件細節,但根據基本法23條,煽動叛亂可視為犯罪;如果控方認為《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與國安法下的同類控罪有所重疊,他不會覺得訝異。
國安法生效後,律政司隨即開設「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但至今未公開相關檢控人員的身分。擔任刑事檢控專員約12年的江樂士表示,律政司應在情G允許下保持透明度,但檢控人員可能遭人恐嚇和威脅,律政司應該盡量保護檢控人員及其家人的安全。
(港區國安法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