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任內籌備23條 料難完成立法 03年倡「公眾利益」辯護理由 葉劉:當年冇收貨 今日未必有
【明報專訊】繼保安局長李家超表示《基本法》23條立法「研究工作沒有停頓過」,特首林鄭月娥昨日回應稱,餘下一年任期會爭取盡量做23條立法籌備工作,但無能力可完成整個立法。2003年主責23條立法的保安局前局長、現任行會成員葉劉淑儀回覆查詢稱,政府應「先研究後諮詢」,透露2002年9月推出諮詢文件前,研究就做了數個月。她認為,政府的籌備應包括研究現行法例,舉例當年為23條立法而修訂的《官方機密條例》太古老及已過時。
當年是「23條關注組」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回覆查詢稱,早已提出23條立法要做長時間、廣泛諮詢,擔心重蹈修訂《逃犯條例》倉卒立法的問題。當年「23條關注組」另一成員、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回應是否需要做23條立法時稱,香港已經很「殘」,憂慮很快進入「處處禁區、度度紅海」的地步。
叛國煽叛竊機密等國安法未涵蓋
港區國安法涵蓋分裂國家、顛覆、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勢力4項罪行,首兩項罪行23條有涵蓋;而23條提及「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香港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5項罪行,港區國安法則未有涵蓋。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七條,香港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特首林鄭月娥昨在行會前被問到會否啟動23條立法工作時稱,需要兩手準備,包括籌備23條立法,以及梳理或激活現行法律以鞏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而23條立法由保安局牽頭。
保安局前局長葉劉淑儀接受查詢時稱,現屆政府「做唔切立法」,但現時23條立法「無咁迫切」,因港獨、外國干預已有港區國安法規限。她提到,政府的籌備應包括研究現行法例,以至法庭日後就《港區國安法》案件的判辭。她稱,當年因23條所修訂的罪行,例如官方機密法是古老法例,如按該條例「用航拍機影軍營都可能犯法」,又稱英國最近亦研究是否要更新「間諜罪」。至於能否用回當年的建議,她稱未必可以,例如當年披露官方機密,傳媒可以公眾利益辯護,「當年冇收貨,今日未必可以再畀你」。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稱,雖然23條的7宗罪現時有法律規管,但不完善,「一旦出事會引起軒然大波」。他認為23條中未被《港區國安法》涵蓋的部分,例如叛國罪等爭議不大;但有部分定義要釐清,如國家機密、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等,就國家機密的定義方面,他擔心會影響傳媒。他說,不相信可以用2003年的23條立法建議,因為時勢不同。
湯家驊指叛國罪須設陪審員「不切實際」
湯家驊又認為,若按2003年的23條,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的叛國,必須有陪審員審訊,是不切實際,因世界各國的國安法牽涉到國家機密,都難以讓陪審團審訊。他稱,自己做大律師多年,「信法官多過陪審團」。
梁家傑料未來草案非2003年標準
梁家傑認為,即使完成23條立法,《港區國安法》亦不會撤回,因法例創造了「自成一體」的系統,包括律政司專門檢控部門、國安法「指定法官」、駐港國安公署等, 稱如無國安法,這些部門便無「立足之處」。梁認為,未來的23條草案,不會恢復2003年的標準,否則國安法不會那麼「絕」,「邏輯上不會走回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