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被告受僱沒案底 屬單一事件 查冊《大公》記者准簽保 控方:標準同蔡案
【明報專訊】繼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定罪罰款後,《大公報》男記者以相同方法查閱車主資料,原被控一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的傳票控罪,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早前曾審理蔡玉玲案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下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撤回控罪。被問及有關兩案的標準,主控官於庭外強調按照律政司檢控政策,兩案標準完全一樣(見表)。
獲撤控 守行為一年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甫開庭指出,經考慮黃偉強(47歲)背景、他是受僱亦沒案底,且為單一事件,控辯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提出,早前審理的蔡玉玲案與本案大致相同,控方隨即強調「兩案考慮的標準及尺度完全一樣」。徐官最終批准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並撤回控罪。
對於黃偉強獲准以簽保守行為,與蔡玉玲案處理方式不同,李庭偉庭外強調「標準係一樣」,但蔡案正上訴,故未能透露細節。
同意案情指出,《大公報》2020年8月16日A1頭版刊登一篇題為「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白色私家車跟蹤拍攝」報道,稱有兩名《大公報》記者被立法會前成員跟蹤及其他人妨礙、用粗口辱罵等。
查「跟蹤者」身分選「其他交通事宜」 涉虛假陳述
案情稱,兩名《大公報》記者被拍到去年8月14日身在一輛車牌為WW5399的車上,該車停泊在堅尼地城,照片在網上討論區流傳,翌日記者被一輛車牌為WS7288的車跟蹤,被告黃偉強同日經運輸署網站申請車牌WS7288的車輛登記證明書,填寫申請人為「黃偉強」、報稱公司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選取用途為「其他有關交通或運輸的事宜」,他有剔選聲明表示屬實,故此為虛假陳述。
被告獲取資料後,8月16日刊登該車相片、車牌、首次登記日期及車主姓名。警方去年11月4日接獲投訴,及後找到車主,車主承認曾拍攝車牌WW5399的車,但否認事前知悉該車是由《大公報》記者駕駛。被告於今年2月11日被捕。
【案件編號:ESS38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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