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駁回 摑「警二代」警長入獄
【明報專訊】47歲時任警長於2017年4月,在警車掌摑一名「警二代」3下,遭另一警員的隨身攝錄機拍下。警長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判囚3個月。他早前提出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辭指出,呈堂片段證實警長當時掌摑,而非「撥低」事主的手,無「爭拗餘地」,警長說法是說謊,亦不接納掌摑屬合理武力,駁回警長上訴,並須即時服刑。
呈堂片段聽到手擊臉聲音
上訴人黃明偉(47歲)在裁決後即時步入囚室開始服刑。
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在判辭指出,本案特別之處是涉案過程完全被錄影和錄音,還聽到上訴人的手與事主李文瀚面部接觸時聲音,「完完全全」推翻上訴人聲稱3次「撥抵」事主左手的說法,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說謊」,認為上訴方無「爭拗餘地」。
上訴方引朱經緯案
官:事主被反鎖無力還手
游官又說,原審裁決時表明事主上警車前的證供不可信,認為裁判官完全掌握事主供辭的瑕疵,並經分析,作出合邏輯和準確裁斷,沒有犯錯。
上訴方引用朱經緯案爭議使用合法武力的原則,游官反駁表示上訴人襲擊事主時,事主雙手已被反鎖背後,由數名警員包圍在警車內,沒有還手能力,在這些事實上,不能夠支持上訴人真誠相信自己或其他人有即時危險,而必須對事主使用武力的說法,控方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當時刻意掌摑事主,故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2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