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諾軒大聲公襲警案上訴 高院駁回 上訴方:「嘈」不屬毆打 官:嘲警「毅進仔」懷敵意
【明報專訊】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前年7月7日在九龍區反修例遊行後,涉於翌日凌晨在油麻地以揚聲器講話和敲打警方盾牌,導致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司高振邦耳朵不適及令另一名警員受驚,區諾軒早前被裁定兩項襲警罪名成立,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區昨日在高院就定罪上訴,法官質疑他案發時恥笑警員「毅進仔」是懷有敵意。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即時駁回區的上訴,擇日頒發裁決理由。
區諾軒被控於2019年7月8日,在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違反《警隊條例》第63條。法官潘敏琦在上訴方播放案發影片時,形容區將揚聲器視為工具,「力挽狂瀾」地向警方抵抗。上訴方稱不會爭議區曾用揚聲器「頂住」盾牌,但稱力度不大,而區當時情緒激動,源於有人聲稱出現「人踩人」。潘官反駁指區一直情緒激動,本案亦無證據顯示他當時得悉有關資訊。
上訴方又稱,涉案警員從未在書面口供提及受驚,即使區的武力有提升,亦未符合即時非法武力的定義。潘官指出,該警員當時即時握緊長盾,以防防線崩潰;她又指區諾軒當晚稱警員是「毅進仔」,恥笑警員學歷低,質疑他身為「尊貴鴷萿k會議員咁樣講呢齱A仲要鑿打(盾牌)三下,仲唔係有敵意?」
至於另一襲警罪,上訴方稱,高振邦要求區諾軒不要再將揚聲器面向他後,區已放下揚聲器。潘官指出,區其後「繼續嘈」,不斷透過揚聲器要求警員停止執行職務。上訴方稱「嘈」本身不屬毆打,區亦遵從高的指示,不再將揚聲器置於其耳邊,認為區當日行為沒構成毆打。
【案件編號:HCMA161/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