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列29項離家理由
【明報專訊】安省政府依據《緊急管理和公民保護法》(Emergency Management and Civil Protection Act)頒布居家令,規定所有人在任何時間都應留在住所內,除了有以下一個或多個原因必須離開住所:
*工作、上學和託兒
1. 工作或義務工作的性質需要個人離開住所,其中包括僱主決定有關人士工作的性質需到工作地點。
2. 上學或前往專上學院進修。
3. 參加、獲得或提供託兒服務。
4. 獲得或提供訓練或教育服務。
*獲取物品或服務
5. 獲取食物、飲料和個人護理用品。
6. 獲得個人健康安全所需的物品或服務,包括醫療服務和藥物。
7. 獲得物品、服務或從事活動,涉及家庭、企業、運輸工具等的安全操作、保養和衛生。
8. 從獲准提供路邊提貨的商業或地點購買或提貨。
9. 往獲准開放預約的商戶或地點出席預約。
10. 從金融機構取得服務或支票兌現服務。
11. 獲得政府服務、社會服務及支援、心理健康支援服務或癮癖支援服務。
*協助他人
12. 向需要協助的個人提供送貨或提供護理等其他支援,或收到類似支援,包括到群體護理設施內向個人提供護理服務,又或陪同個人離開住所從事獲准範圍的行動。
13. 帶孩子前往其父母或監護人住所。
14. 帶領一個家庭的個別成員前往該家庭成員獲准前往的地方。
*健康、安全和法律目的
15. 為回應或避免個人健康、安全出現即時風險而從事必要行動,包括保護個人免遭家暴;離開或協助他人離開不安全的居住環境;及尋求緊急援助。
16. 運動,包括利用輔助活動設備到戶外散步或走動;或使用允許開放的戶外娛樂設施。
17. 應法律或司法行政相關要求前往某處。
18. 行使1982年《憲法》第35條所承認和確認的原住民或條約權利。
*多處住所和搬遷
19. 前往個人的另一個住所,前提是當事人打算在該住所內逗留少於24小時,出行目的在本命令允許範圍﹔或當事人打算在該住所居住至少14天。
20. 需要別人照顧的個人,來往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居所。
21. 安排購買或出售住宅,又開始或結束住宅租約。
22. 搬遷。
*旅遊
23. 前往機場、巴士站或火車站,目的地在省外。
*聚會
24. 參加獲准舉行的婚禮、喪禮或宗教儀式等聚會,或為此聚會進行必要的安排。
25. 若個人獨居,可跟單一個住戶的成員聚會。
*動物
26. 獲取動物健康、安全所需的物品或服務,包括獸醫服務。
27. 獲得動物糧食或用品。
28. 為回應或避免動物健康、安全有即時風險而必要進行的事情,包括保護動物免受虐待。
29. 散步或以其他方式鍛練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