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罪犯可囚10年 湯家驊:須證有意圖
【明報專訊】據本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0條「協助罪犯」罪名,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G下,作出任何作為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囚10年。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去年10月10日以協助罪犯罪名拘捕9人,包括社民連梁國雄前議助唐婉清、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等,指他們涉嫌協助12港人偷渡,包括提供船及資金、安排車接送、提供住宿等。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昨日再以同一罪名拘捕11人。
案件涉及12港人於去年8月23日凌晨涉嫌偷渡期間遭內地公安截獲,其中10人上月在深圳被判囚。在內地被捕的港人,所作供辭能否被用作香港警方檢控協助罪犯案的證據?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稱要視乎供辭真確性,如果供辭是透過不法手段、不公平方式取得,法庭有權決定是否接納。至於昨日被捕的11人,倘事前並不知道12港人將潛逃,他認為不能控以協助罪犯,並指所有刑事罪行均須有犯罪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