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不涵公職失當 法律界質疑所用條文
【明報專訊】民主黨林卓廷去年底透露,元朗7.21事件期間出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的游乃強,因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廉署調查,林昨日被控披露廉署受查人身分罪。多名熟悉《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的法律界人士均表示,有關條文僅涵蓋披露《條例》下的罪行,如貪污等,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普通法罪行,質疑不能用條文控告林卓廷。
林卓廷昨被捕時質疑,防賂條例條文是指披露《條例》列明的罪行,自言只是指控有警察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應用條例檢控他(《條例》涵蓋罪行見表)。
查錫我:普通法罪行 條文不涵蓋
曾任廉署執行處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稱,貪污是隱蔽罪行,披露受查人身分條文是為確保廉署調查不受影響,否則會令調查加倍困難。他指出,有關條文是針對貪污相關罪行,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普通法罪行,「在法律來說,似乎第30條(披露受查人身分)無法涵蓋他(林卓廷)」。
曾參與多宗貪污案官司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稱,若條例明言不能披露貪污罪行調查,便不能控告披露其他罪名的人,「不能說立法精神是什麼罪行都不能披露,條例不是這樣寫」。他稱控方須證明林卓廷認為自己披露的是貪污罪行。
郭憬憲:如游被控貪污 林或墮法網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若林卓廷只稱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公眾會容易聯想到《條例》所涉的罪行,但林卓廷明言是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曾參與社民連吳文遠披露馮程淑儀換樓案的大律師郭憬憲則稱,條例是針對貪污罪,若當局最終以貪污罪控告游乃強,林或有可能墮入法網、涉披露受廉署調查貪污案的人,但亦視乎法官如何解讀。
過往同類案件多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吳文遠披露馮程淑儀換樓事件案中受廉署調查,被判囚4個月。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