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病人可預早決定精神上無能力時想拒絕的治療,但這些指示現無法例保障。食物及衛生局建議就此立法,讓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者,可預設病重時不急救,並修訂影響預設醫療指示的法例;另建議安老院長者臨終前兩周內曾獲醫生診治,並由同一醫生確定死因,可免交死因裁判官報告。安老事務委員會主席林正財支持立法,尊重病人意願,但稱容許年滿18歲者預設醫療指示會複雜及有風險。
食衛局昨公布《晚期照顧: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諮詢文件 ,並展開3個月諮詢。政府建議立法訂明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成年人,可在兩名非遺產受益人見證下,當中包括一名醫生,以書面預設醫療指示,決定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所拒絕的治療,例如拒絕心肺復蘇、人工呼吸等。
倡安老院病逝 不必死因裁判
政府亦建議修訂可能與預設醫療指示矛盾的《消防條例》,讓救護員在維持生命的法定職責之餘,必須尊重預設醫療指示並受其限制;又建議修訂《精神健康條例》,使治療者意見不得凌駕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但會訂明治療者若合理地相信病人有或無預設醫療指示均不會招致法律責任。《死因裁判官條例》方面,修例建議容許安老院住客如在死亡前14日內曾獲醫生診治,並由該由醫生作最後診斷及確定死因,便毋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
食衛局顧問(衛生)林啟忠希望,透過訂明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地位可達至尊重病人自主權,並保障醫療人員在執行指示獲法律保障。
安老事務委員會主席林正財表示,現無法例保障,病人即使簽了預設醫療指示也會被急救,亦曾聽聞有家屬反對病人的預設指示,醫護憂法律後果而繼續施救。林正財支持立法,尊重病人意願。
不過,林正財指出,若容許所有滿18歲者預設醫療指示是複雜且有風險,「年輕人距離離世時間長,其間可能多次改主意令行政複雜。一個無病18歲年輕人跟醫生說想簽預設醫療指示,醫生都可能愕然,想他是否在考慮什麼?」他舉例稱,操作上可為預期一兩年內離世的病人提供諮詢,與病人和照顧者一同全面規劃最後生涯,包括預設醫療指示等,並讓各方建立共識。
林正財憂年輕人設指示複雜有風險
香港安老服務協會主席李輝說,住客在安老院離世需報警,由警方決定是否解剖,個案若上死因庭需傳召家屬、職員等,雖然長者是自然死亡但法律程序動輒需數年,對院舍和家屬都帶來壓力,修例可減輕各方負擔。
關注長者權益的社區組織幹事連瑋翹說,很多安老院遇有長者不適即安排送院,令部分臨終長者不停進出醫院,「大家都好辛苦」,修訂可減這類情G。林正財認為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有利推廣在居處離世,但同樣需要更多資源上配合,包括院舍要有24小時護士、經常有醫生支援院舍服務、提供獨立房間照顧臨終病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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