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明確規定對在高考、公務員錄用考試等四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解釋》明確了下列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據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今天發布的司法解釋,還專門對「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說明。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在這三種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也明確規定為「情節嚴重」;另外,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樣規定為「情節嚴重」;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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