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於上周六(27日)元朗衝突的清場行動中拘捕11人,其中4名年齡介乎18至25歲男子,包括一名23歲科大畢業生,同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4人昨被押解到法院應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認為各人攜帶武器參與集會的目的「呼之欲出」,拒絕各人保釋申請,下令還押至9月3日再訊。 4名被告依次為翁偉成(25歲)、朱梓雲(23歲)、朱俊愷(18歲)、廖栩鋒(19歲)。控罪指出,4人於元朗朗樂路攜有攻擊性武器,首被告攜有一支伸縮警棍;次被告攜有一支丫叉、一袋鐵珠及一把摺合式萬用刀;第三被告攜有一把氣槍連充氣罐、一個已上膛彈匣、兩個未上膛彈匣、一包BB彈;第四被告攜有一把摺合式萬用刀。 攜有伸縮警棍丫叉萬用刀氣槍 控方表示,眾被告於案發當晚10時許圍在一起傾談,其中首被告身穿「美國隊長」的裝束,令警員起疑截查。辯方解釋,第三被告攜帶眼罩和氣槍等裝備,是打算前往打野戰,但後來得悉元朗有傷者,因他考慮自己學過急救,故到附近幫忙。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慶年認為案情嚴重且控罪強,從客觀環境可推論,各被告會用身上工具施襲,故拒絕各人擔保。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即使各人所持器具不屬嚴重武器,但裁判官決定保釋時,不僅視乎該物件表面功能是否嚴重,而是最終使用該物件目的,若推論其中目的是用以傷人襲擊,亦會納入考慮因素。 【案件編號:FLCC3420/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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