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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話你知:申請書時限前警無反對 可遊行集會

【明報專訊】《公安條例》下,凡舉辦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或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主辦者均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若警方在法定時限前發出通知書,或未有提出反對,集會或遊行即可進行,但警方會在通知書施加條件,例如要求主辦者安排指定數量的糾察。警方上周便曾以公共安全為由,要求民陣更改反修例遊行終點,禁止遊行隊伍途經金鐘。

翻查資料,警方2017年6月曾禁止現已被取締的香港民族黨在尖沙嘴集會,警方當時以民族黨提倡港獨的黨綱不符合《基本法》為由拒絕集會申請,該黨時任召集人陳浩天曾批評警方以政治立場判斷是否批准集會是違憲。2011年,有團體擬於民陣舉行七一遊行當日,在民陣遊行路線附近辦集會,主辦方引述警方指擔心團體與民陣發生衝突,故警方拒絕批出集會申請。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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