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14歲國中男學生3年前不滿同年紀的女友提分手,將女友的裸照和自慰影片傳給多名同學;其中一名男同學收到裸照和影片後,再散佈給其他人,更在校車上公開播送。少女、少女母親不滿提告向男友、男同學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男友及父母應賠償少女和母親54萬元、男同學和父母應賠償16.5萬元,可上訴。
少女及母親主張,她和男友2016年間曾經交往,在校車後方口交、猥褻;交往期間互傳裸照,也應男友要求傳露胸部、下體的照片和自慰影片,但男友隔年拒絕分手,先傳訊息「妳就回家看網路上有沒有妳的照片」、「你敢鬧大我保證全部傳出去」、「傳得到處都是上新聞沒差」等語,恐嚇要散佈裸照和影片;男友事後也確實將裸照和自慰影片傳給多名同學。
另外,其中一名同班的男同學收到男友在群組傳的裸照後,再傳給多名同學觀看,而男同學得知男友有將自慰影片傳給其他同學,竟趁上社團課時拿同學的手機,將影片轉傳給自己,最後再轉傳給其他人,甚至暑期輔導放學後在校車上,公開播送自慰影片給其他同學看,導致少女身心受創。
少女及母親向法院提告,向男友和父母求償120萬、向男同學和父母求償30萬元。
男友和父母抗辯,否認在校車上兩人有口交,是少女主動撫摸、用嘴巴碰觸男友的性器官;一開始也是少女自拍私密處照片和影片傳給男友,以換取男友的裸照,作為交往期間培養感情的基礎。兩人是兩情相悅,且少女在交往期間仍和其他男生過從甚密、有曖昧舉動,男友因此情感受創,因此急於挽回少女才有過激或不當言詞,對方要求鉅額賠償令人無法接受。
少女在得知裸照和影片外流後,雙方感情仍融洽,還互相送禮物,顯示少女並沒有精神上的痛苦,請求法官駁回訴訟。
男同學和父母則稱,影片並沒有拍到少女的臉部,故沒有侵害少女的名譽權;男同學案發時14歲,對於性產生好奇且懵懂,轉傳裸照和影片給同學看後,他和少女的互動並沒有改變,難以認定有惡意侵害少女的權利。
法院審理後,考量三方經濟及家庭狀況,判男友及父母應賠償少女和母親54萬元、男同學和父母應賠償少女和母親16.5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