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早前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以個案方式處理與香港沒簽互助協議地方的移交逃犯申請,包括內地及台灣,昨日為政府收集意見的限期。大律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書指出,修訂有重大及廣泛影響,或破壞香港作為受法治保障的自由及安全城市,反建議政府可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容許在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疑犯,取代引渡疑犯的安排。 公會:政府建議或損港法治保障 政府就香港少女在台灣被殺,以疑犯逃回香港為由,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支持政府修例的民建聯周浩鼎重申,相信香港法庭會根據普通法把關;又稱大律師公會過去亦曾指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但法庭判決顯示一地兩檢合憲合法,故認為公會意見亦有偏頗之時,冀客觀看事實,亦希望能通過修例,還死者家屬公道。 大律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書,反建議政府可考慮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以容許在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疑犯。公會指出,《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現時適用的罪行包括盜竊、勒索等,在此類罪行上,即使在境外發生,香港法庭亦有司法管轄權。至於謀殺相關罪行,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若是在境外發生而死者在香港死去,或死者在港被傷害而在境外死亡,香港法院亦可審訊。 倡擴刑事管轄 可要求外地交證據 公會建議將來若涉及此類個案,可修訂上述《侵》及《刑》兩例,將香港刑事法庭的管轄範圍,延展至當香港永久居民在境外謀殺,而死者亦為香港居民的案件,可要求有長期互助協議的地方提供審訊的必要證據,或是按單一個案方式,要求沒協議地方的政府提供證據。 公會稱,引渡逃犯到內地是複雜的法律問題,特區政府曾表示不會在無公眾諮詢下與內地商討協議,擔心當局現時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公會強調,香港大眾及國際社會對內地人權紀錄有極大憂慮,政府不能確保逃犯移送後可享與在港同等的基本人權,會有損特區國際形象。 民主黨亦交意見書,當中批評政府「醉翁之意不在酒」,建議若政府只欲處理台灣殺人案,應馬上與中央政府溝通,讓香港自行與台灣談判,以特事特辦方式促成此案疑犯單一的引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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