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多倫多房屋租務市場火熱,北約克一名張姓華人業主﹐卻遇上一名女租霸﹐整整5個月沒有交房租。經過安省「業主和租客庭」(Landlord and Teneant Board )聆訊﹐規定她付清或者被驅逐。她被驅逐後﹐要求對該聆訊進行覆核﹐遭到拒絕。她再向安省高等法院上訴﹐但上訴被駁回,還了華裔業主一個公道。
張姓業主於2018年4月﹐給女租客發出結束租約的通知﹐因為她從1月1日起就沒有付房租。之後﹐業主向業主和租客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結束租約、租客定期搬走。
聆訊定在當年的5月18日進行。
到了聆訊這天﹐業主代表參加了,但租客則沒有到場。「業主和租客庭」的仲裁人經過審理判決﹐租客需要在5月29日之前﹐支付積欠的1月到5月的租金﹐總共11,675元。如果到時仍沒有付錢﹐租約就將終結。
如果租約終結﹐她需要在5月29日當天、或者之前搬走。但她如果搬走﹐仍需要付錢﹐此時的金額將是8,177元。這筆錢是減去了租客的定金之後算出來的。此外﹐租客需要支付業主申請終結租約聆訊的費用﹐金額是175元。
由於租客沒有付錢﹐搬走的判決是由「法院執法辦公室」於5月30日執行的。
到了6月12日﹐租客提出對終結租約的判決進行覆核。
該名欠租的租客稱﹐她不付租金是有充份理由的。因為她付出一些開銷﹐業主需要賠償她。比如﹐她解決租房範圍內爐灶問題﹐更換雪櫃和電視等﹐總共付出7,240元。她說﹐業主答應會支付她一些賠償﹐但卻沒有做到。
此外﹐她表示﹐由於業主解決一些房屋問題時﹐花費了不合理的時間﹐她應該可獲得減免租金2,500元。這些問題包括﹕屋內黴菌﹐沒有煙霧和一氧化碳警報器﹐等等。
但是﹐「業主和租客庭」其中一位負責人在審理她的覆核申請後認為﹐她的上述認為可以抵減房租的修理或房屋問題等費用﹐完全可以遵循正常途徑另外提出投訴。
該負責人認為﹐原來的聆訊﹐為女租客提供了合理的參與機會﹐但是她或者因為沒有盡責檢查自己的郵箱﹐或者她選擇不參加。
聆訊通知是郵寄給女租客的。出租單位是獨立屋﹐郵箱並非共享。而且她能夠收到搬家的通知﹐應該沒有理由無法收到聆訊通知。
該負責人認為﹐原來的聆訊並沒有什麼明顯錯誤﹐故此駁回覆核的要求。
安省法官審理此案後﹐支持「業主和租客庭」的決定﹐認為聆訊中沒有法律錯誤﹐因此駁回上訴。勝訴方的業主需要支付5,000元堂費。120天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