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日前一對新加坡籍年輕情侶到台,涉嫌產下女嬰後棄屍,旋即逃回新加坡。不過兩人仍將面對法律追究,甚至如果是在新加坡被逮,有可能面臨「唯一死刑」的謀殺論罪。 新北市新店區某環保公司員工26日在處理廚餘時,赫然發現一具仍附有胎盤臍帶的女嬰屍體。警方追查,研判裝茪k嬰屍的垃圾袋來自萬華區昆明街、峨嵋街一帶某燒肉店的廚餘桶,調閱監視錄影發現,凌晨3時許,一名穿荈礎蝖B黑褲、夾腳拖男子提茪@個黑色塑膠袋丟棄至廚餘桶內,進而鎖定新加坡籍23歲李姓男子與24歲郭姓女子涉有重嫌。 警方發現,2人2月19日到台,案發當天26日下午4時許搭機返回新加坡。警方已在兩人下榻旅館內採集到血跡,將進行DNA比對進一步釐清案情。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指出,新加坡刑法第3條規定,國民的境外犯罪行為視同於境內實施,得於國內接受審判與受罰,意即王、郭兩人在台的犯行如果違反新加坡刑法,返國仍得受罰。 從新加坡刑法來看,若兩名嫌疑人是有計劃地把嬰兒活生生丟進廚餘桶致死,恐觸犯302條的謀殺罪,處死刑!若兩人是一時失慮犯案,非計劃性殺人,則犯故意致人於死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若是嬰兒死後才遭棄屍,新加坡刑法318條也有「秘密處置嬰兒屍體隱瞞嬰兒出生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或罰金。而台灣刑法,若兩人把嬰兒丟進廚餘桶致死,觸犯271條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10年以上徒刑;若在嬰兒死後才遺棄,涉犯247條遺棄屍體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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