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國歌條例草案》要求在法官和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奏唱國歌,惟政府上周在立法會相關委員會會議上,承認提交草案到立法會前只曾正式諮詢司法機構,未正式諮詢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向委員會提交文件解釋原因,指因司法機構一般不就立法草案內容公開表達意見,故局方曾徵求司法機構意見,惟立法會有權責審議草案,角色與司法機構並不相同。 稱晤不同黨派有「交代」建議 局方形容,在擁護一國兩制的前提下,立法會議員尊重國歌這國家象徵和標誌,並在宣誓儀式中參與奏唱國歌環節,是「應有之義」。 局方補充,就議員宣誓儀式奏唱國歌一事,局方在草擬階段曾約見立法會主席「溝通」,亦在與立法會不同黨派的會面中「交代」相關建議,聆聽議員意見。 指議員豁免權只涵正式辯論 局方昨亦回應立法會法律顧問早前對草案的問題,對於議員出席立法會會議時獲《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會否受草案影響,局方指在判斷議員某一行為可否享有豁免權時,須視乎每個個案實際情G,而根據法院在過往案件的判決,相關豁免只涵蓋議員於行使其議員職權和履行職能時,在會議上正式辯論時的言論。 國歌法草案內第4條「奏唱的禮儀」列明,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場合者,須肅立和舉止莊重,和沒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局方重申,第4條是指引性條文,並無附帶罰則,草案的刑罰只針對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執法部門只可根據草案第7條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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