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理工大學機械工程系畢業男生,3年前擅闖女生宿舍非禮3名相識的女同學,摸事主腹部及胸部,更伸手插入其中一人的私處。男生承認3項非禮罪判囚2年4個月,他上訴要求減刑。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出,宿舍房間沒有上鎖,男生與事主是同學且互相認識,案發時他從後擁抱事主及伸手入其衣服內摸腹,似乎是性騷擾多於非禮。上訴庭裁定男生得直,減刑至18個月。 據悉,上訴人潘家裕(現年24歲)已服刑1年,可望短期內獲釋。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指出,潘認識事主,闖入對方宿舍肆意非禮,猶如在事主家中侵犯她們,違反誠信,均是加刑因素,又指宿舍對事主而言應是安全學習環境。 已服刑一年 或短期獲釋 惟上訴人一方昨表示,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擅入宿舍房間亦不應是加刑因素,因事主的宿舍房間不等同事主的家。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出,宿舍房間沒有上鎖,上訴人及事主是同學且互相認識,上訴人只是從後擁抱及摸腹,認為更似是性騷擾,難說是非禮;又指律政司一方提交涉及入侵住所犯法的案例不適用。 上訴庭指後抱摸腹較似性騷擾 律政司一方重申,宿舍房間對事主猶如在家中,理應屬安全環境;而上訴人及事主僅為普通朋友,雙方沒有調情或涉及男女感情。上訴庭押後15分鐘商議後,指刑期過重,批准上訴人減刑至18個月,但押後解釋減刑理由。 案情指出,上訴人於2015年10 月在學期間稱因失戀求安慰,擅進同學X的宿舍房並鎖門,躺在X旁邊從後擁抱她及伸手入其衣服內摸腹部,直至X借故上廁所才停手。4日後,被告以同一方法侵犯Y,惟5分鐘後被Y趕走。3日後被告再闖入同學Z的房間,把Z壓在H上,親吻及胸襲Z,更伸手指進入其私處,其後感到Z在顫抖才停止侵犯並向她道歉。 【案件編號:CACC3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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