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多倫多大學一名華人學生,在一日上午的時間內分赴士嘉堡校區和市中心聖喬治校區參加兩項考試,因為乘坐公車關係,結果未能趕上第二場考試。他向校方提出延期再考的申請,但被學校的「學科申訴委員會」拒絕。該生以委員會中某人有歧視可能再進行申訴,結果被安省地區法院以申訴理由有雙重標準為由駁回。
華裔學生Z原本計劃要在2012年10月23日,先前往士嘉堡校區參加早上8:10至9:00的STA 62科目考試,隨後要趕去中區聖喬治校區,參加10:10至12:00的STA 302考試。
在通常情況下,從士嘉堡校區乘公車趕到聖喬治校區,需要75分鐘的時間。但該學生自己提出,如果運氣好,可以在1小時內趕到。
但到了那天,Z只完成了士嘉堡校區的考試,等他趕到聖喬治校區時,已經是10:40,錯過了10:00的數據分析方法課的中期考試。
2012年10月30日,Z約見了數據分析方法課的講師Moshonov教授,要求根據課程大綱,將原本分配到中期考試上的25%的課程分數,重新分配到期末考試上 。
第二年的6月24日,Z又申請對上述科目的延期考試,並且不斷跟進,直至2015年1月,把事情提交到系的代理副主任胡德(Hood)的辦公室。
多倫多大學的學科申訴委員會在當年的3月28日聽取了申請人Z的上訴,但在5月8日駁回他的申訴。
對於申訴委員會的決定,Z認為委員會中的法赫蒂(Faherty)女士,對他有偏見,因此委員會的決定不合理,於是Z向安省法院提出上訴。
安省地區法院在審核Z的上訴時發現,Z在因為交通困難而錯過另外一次考試並且提出申訴時,法赫蒂女士做出了對Z有利的決定,認為公車的延誤是無法避免的問題。
法庭認為,申訴委員會的一位裁判員做出對申訴人有利的判決,只要已經對所有相關事實進行了合理的解讀,就不存在對申訴人的歧視。同理,對申訴人不利的判決,也不存在歧視。
更何況,Z本人在其代表律師的建議下,並沒有要求法赫蒂女士迴避,所以就不應再提出這個問題。
申訴委員會已經充分考慮過交通不便的問題,仍然決定駁回Z的申訴,這一過程並沒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因此Z的上訴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