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保安局是次引用的《社團條例》,於殖民地時期主要是針對打擊三合會及非法組織社團,1949年港英政府再加入條款規管社團聯繫海外政治團體。1997年回歸前,臨時立法會通過在條例中引入「國家安全」條文的修訂,並列明社團若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及「台灣政治性組織」聯繫,可被禁止運作。有臨立會議員表示,沒想過條例在現時會被用作「打擊」政治團體。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表示,香港民族黨如被定為「非法團體」,後果將非常嚴重,擔心警方可以在「相信是違憲」的無搜查令情?下,搜查與該組織相關者。
明報記者
「結社自由如何與社團例協調 港法院遲早要處理」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表示,今次個案一方面反映現在根本已有法例處理2003年提出《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中有關政治組織的條文;另一方面估計此案會成為重要的測試案例,令法院釐清「表達與結社自由」,如何與現行《社團條例》禁止組織運作的制度協調;為何時是在「國家安全」需要下可以「禁止一個和平、鼓吹港獨的政治團體」,作出法定指引。楊說:「香港法院或早或遲都要處理這些複雜問題。」
另外,楊艾文認為民族黨如被裁定屬非法組織,影響嚴重,擔心造成連帶效應,出現警方沒搜查令亦可搜查的「違憲」權力,如搜查疑與該組織相關者,包括藏有組織刊物、帳簿的人、捐款或提供集會場地者等。
根據立法會文件,《社團條例》在1911年已規定所有社團必須強制註冊,條例1920年修改,宣布三合會社團及影響香港社會安寧社團,均屬非法社團。在1949年國共內戰接近尾聲時,港府提出《1949年社團條例草案》,首次賦權社團註冊官拒絕與香港以外地方政治團體有聯繫的本地社團註冊,當年律政司形容此禁制「在香港可說前所未有」,原因是當時「全球政局嚴重動盪不穩」,無可避免改變對待具有海外政治聯繫社團的態度,但政府當時沒有以此禁止社團運作的條文。
回歸前條文:禁「損害香港安全」社團運作
至1997年回歸前,候任特區政府修訂社團條例,把第8條「禁止社團的運作」中,賦予社團事務主任禁止「對香港的安全或對公眾安寧或公眾秩序造成損害」的社團的條文,改為如禁止社團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可取消註冊或註冊豁免。修訂首次引入「國家安全」,並訂明是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並加入若社團「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可構成被禁止運作的條件。
候任特首辦:「國安」應用須符民主社會要求
據當時臨時立法會紀錄,該法案委員會察悉就「國家安全」的定義,「並無提述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其時的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告知法案委員會,法案通過後會向警務處長發出行政指引,以「載明『國家安全』考慮因素的應用,必須與民主社會的要求一致」。
臨立會議員廖成利昨表示,當年曾提出要就「國家安全」作法例定義,但因預計《基本法》23條將立法界定,終無太大理會,「想不到條文21年後被政府拿來打擊政黨」。
根據臨立會紀錄,臨立會議員陳財喜表示行政長官予警務處長的「行政指引」,「只屬內部文件,其構寫方式不被公開審核」。陳昨稱事隔多年對此「已沒印象」,但說「當年就造了武器,現在政府想起就拿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