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需要輪椅才能出行的姓林華裔殘障人士,在搭乘多市公車局的殘障人士巴士(Wheel-Trans Vehicle)時,因為在如何固定輪椅的問題上與司機發生爭執,其後驚動警察。警察調解不成之後讓這名殘障人士下車換坐另一輛殘障人士巴士,卻被殘障人士投訴人權受侵害,因而告上安省人權委員會,結果被委員會駁回。
去年2月11日,林氏向多市公車局預訂了一輛殘障人士巴士服務。但當林氏的輪椅進入殘障人士巴士之後,他與駕車的司機發生了爭執,爭執的原因是兩人在如何把輪椅安全鎖定在汽車內的問題上有分歧。
巴士司機告訴林氏,如果不按照他的鎖定方式,他不會給林氏提供接送服務,如果林氏不願遵從,他可以下車離開。而林氏既不肯聽巴士司機的勸告,也不肯下車離開。巴士司機於是向調度中心求援。
調度員聽了事情經過之後,對林氏提出的建議和巴士司機相同,在遭到林氏的再度拒絕後,調度員找來了警察。
事主指警員無興趣聽解釋
警員肖特(Shortt)不久便到來。林氏向人權委員會聲稱,肖特警員對他說,不想聽林氏的解釋,只有兩個選擇,要麼讓巴士司機來鎖定輪椅,要麼林氏下車。林氏於是要求要公車局派一位主管(Supervisor)來處理,但肖特警員卻回答說不行,必須現在下車。
而肖特警員的說法是,他了解了林氏和巴士司機之間的爭執後,曾經問過巴士司機,如果不是按司機的方法鎖定輪椅,司機是否願意開車,司機堅決不同意,稱必須按他的方式來鎖車,否則不會開車。肖特警員還稱,他不記得林氏曾要求公車局主管到場。
另一位警員Forsyth也抵達現場,她發現林氏和司機根本無法達成共識,於是建議林氏下車,並打電話給多市公車局調派另一輛車來服務。
肖特警員說,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他還特地去查看了一下公車局附例,確認自己和那名巴士司機都有職權,把干擾他人享受公車局服務的人士送下車,於是就要求林氏下車。
雖然林氏拒不服從,但肖特告訴他,自己不再有與趣聽取林氏的解釋,然後還問林氏,可否自行下車或是需要巴士司機協助?林氏要求協助。
等巴士司機推茠L氏下車之後,大家便各自離開。但林氏卻向人權委員會投訴稱,是肖特警員粗暴地推他下車,而且下車時還撞到了某樣東西。
肖特警員則表示,他並沒有推林氏下車,推車的是巴士司機,他只是幫忙鬆開輪椅的制動,更不清楚所謂的林氏撞上東西的事情,只是聽見林氏曾大叫一聲。
林氏在人權委員會上稱,警員肖特不聽他的解釋、鬆開輪椅的制動讓巴士司機把他推下車,不讓他等候公車局主管來處置,這都侵害了他的人權。
而人權委員會認為,林氏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身為殘疾人,與肖特警員認定巴士司機才是對車輛安全性有最佳了解的人這個認知,兩者之間有聯繫。也沒有證據證明,肖特警員是因為林氏是殘疾人士才只聽取巴士司機的意見。
肖特警員之所以傾向於巴士司機,是因為他認為巴士司機接受過適當的訓練,而林氏則沒有這樣的培訓。
同樣,林氏也沒有證據證明,肖特警員是因為林氏是殘疾人,才要求巴士司機把林氏推送下車,並上前協助鬆開制動。 肖特警員要求林氏下車的原因,是因為林氏「行為方式會干擾使用公車的人的普通享受」,因此肖特和巴士司機才具備了權力把搗亂者送下車,這並不意味茖v特違反了人權法案中規定的殘疾人權利。
有鑑於此,人權委員會駁回了林氏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