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元朗八鄉「百樂生命之園」前年8月在園地內提供過夜住宿服務,民政事務總署「放蛇」派員前往訂房及入住,經營者百樂寵物會有限公司其後被票控一項無牌經營旅館罪,經審訊後昨被裁定罪成。裁判官認為百樂誤解法例對「旅館」的定義,以為出租房間是親子活動的一部分,便不列作經營旅館,但可見百樂不是明知故犯,判罰款1.2萬元。
被告百樂寵物會有限公司昨由代表出庭,他聽取判決後求情稱,公司現已結業,仍拖欠場地約20萬元租金。據被告一方早前供稱,出租房間原意是讓人進行親子活動,同時亦可留宿體驗露營。惟裁判官認為被告理解《旅館業條例》所指「旅館」定義有誤,事發地點有提供牀及煮食地方等佈置,被告亦確曾接受「放蛇」人員預訂及訂金,以及在入住時收取餘款等,構成條例下所定義的「旅館」,而被告不能以誤解法例作抗辯理由。不過,裁判官考慮被告初犯,且不是明知故犯,遂判罰款。
【案件編號:TMS137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