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華裔女律師因被指在2年間處理的6宗房屋買賣交易中涉及詐騙﹐因而被上加拿大律師公會(The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除牌﹐但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但安省高等法院轄下的地區法院維持律師公會的原判﹐並指仲裁庭作出「除牌」決定時﹐維持公眾信心是基本的考量。地區法院須「發出連貫訊息﹐那就是律師公會絕不容忍欺詐行為」。
上訴人(即女律師)提出上訴的理據有三﹐包括律師公會的仲裁庭本由3人組成﹐但聆訊時其中一人因被調往當法官﹐最後只有其中2人作出裁決﹐當事人認為這不應構成有效決定。另外﹐上訴人又質疑在聆訊時呈交上庭的一份專家報告的可靠性。該報告是就地產交易中﹐那些[象顯示出買賣涉及詐騙成分而提供意見。而該報告在呈堂時已獲得控、辯雙方的同意。最後﹐上訴人又申訴﹐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未能將她所涉及的6宗交易分開考慮﹐並就每交易考量其參與的企圖﹐便作出除牌決定﹐並不合理。
關於案中女律師涉及6宗樓房買賣中﹐無視在過程中有明顯[象顯示交易可能涉及詐騙行為﹐仍完成交易一案。上述6宗交易發生在2007年12月至2009年5月間。在這些買賣中﹐均有明顯[象顯示﹐交易有詐騙成分﹐例如樓房買賣時﹐出售房屋屋價在很短時間內大幅上升後再轉售﹔又或買賣後得到的利潤﹐被轉帳至與交易毫無關係的第三者手上等。
而按照業內規定﹐當律師發現這些[象時﹐必須向客戶報告﹐但女律師未按指引﹐向其代表的金融機構通報﹐反而完成交易。
在其中一項買賣中﹐她代表一名買家及提供按揭的銀行﹐向一名賣家買入物業﹐該名賣家的代表律師﹐正是女律師的前僱主。女律師明知賣家在物業出售前3日﹐才買入該座物業﹐3日後賣卻以逾一倍的買入價出售﹐但女律師仍未向按揭銀行匯報。
事件被揭發後﹐女律師接受律師公會聆訊﹐最後更被除牌。但女律師不服﹐提出上訴﹐但地區法院指出﹐根據法例﹐三名仲裁員中若有一人缺席﹐其餘兩人有權繼續進行聆訊﹐並作出裁決。
至於上訴人口中的專家報告﹐在仲裁庭中呈堂時﹐已獲上訴人同意﹐上訴人在庭上亦沒有向報告的撰寫人作交叉盤問﹐而且仲裁庭在判決書中已就每宗交易的呈堂證供、上訴人的辯解及其供詞的可信與可靠性作分析﹐故地區法院最後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