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現時一些投訴警察證明屬實的個案,警方採口頭警告處理,毋須記錄在人員的行為簿。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批評本港監警制度落後,對投訴成立警員的懲處機制及級別,警方對外欠清晰交代標準,「幾時訓示,幾時警告,幾時落簿,幾時紀律聆訊,公慾ㄡM楚」,促請警方交代政策。 王浩賢表示,監警會目前無權定罰則,懲處決定權在警隊,「調查的是警察,決定懲處安排的又是警察」,亦認為監警會長遠應有主動調查權力。 資深警:無心者口頭警告嚴重事件紀律聆訊 有資深警員表示,內部人員知曉不同的懲處級別,證明屬實的投訴如涉輕微行為,警方會安排警員所屬單位的警官決定懲處,可以是口頭警告、在行為簿「貼紙仔」,或記錄行為簿上。口頭警告集中予一些無心的初犯者,亦可在人員行為簿「貼紙仔」,即人員如相關失當行為在指定時限如一年內不重犯,有關「紙仔」紀錄會取消。 對於如投訴涉嚴重事件,如毆打、傷人等,在投訴成立後,警方在總部設紀律聆訊,安排警司級人員審視個案,最嚴重可革職,其次是發「紅旗」一年內再犯可革走,或是要求強制提早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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