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監警會昨公布3宗警方處理證物的投訴個案,其中一宗涉及兩名警員歸還涉案證物時出錯,被投訴「疏忽職守」,經監警會審核通過列作「獲證明屬實」。監警會表示兩警遭口頭警告,但鑑於事態性質,投訴紀錄無被列入相關人員的「行為簿」內。
失竊案正候上訴 被告財物連贓物還事主
2016年2月,投訴人偷去前僱主單車店內的零件,判監1年。審訊期間,前僱主在80多件呈堂單車零件證物中認出50多件為他擁有,惟刑事調查隊伍在投訴人等待上訴期間,將所有零件交予店主。投訴人出獄後得知此事,稱有部分零件是他所有,遂投訴警方案件主管未有妥善處理證物屬「疏忽職守」。
警方投訴警察課曾以無法聯絡投訴人為由,將指控分類為「無法追查」,同時,單車店主已將部分涉案單車零件賣出。
不落行為簿 監警:處分按嚴重度落簿難搣甩
監警會審核個案時不同意為「無法追查」個案,表示翻查證物紀錄和法庭資料,法庭曾頒令歸還單車店主確認為其所有的證物,但未就其餘證物的處理方法頒令,遂認為投訴指控相當可能獲證明屬實。
監警會表示,雖然案件主管事後才獲悉證物已全交單車店主,但無在知情後盡快修正問題,至5個月後才指示下屬取回錯誤歸還的證物。另外,負責該案的警員承認未徵得主管同意,亦未釐清證物擁有權,自行推斷上訴庭或因證物有相當體積,不會要求實物呈堂,而決定將所有零件交給店主。最終,兩名警員被投訴疏忽職守證明屬實,警方警告二人,但無記入分區報告檔案中。
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稱,被投訴警員不應猜測法庭在上訴期間會否再查證物,應與主管商量如何處理,兩名警員的投訴紀錄均無被記在「行為簿」之內。梅表示,處分要看案件嚴重度,將投訴記錄在行為簿會影響警員晉升,「好難搣甩」,「是很嚴重的過失才會寫入行為簿」。
證物電腦不放證物房 放^底
另一宗投訴事發2014年,投訴人涉及網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遭警員檢走其3部電腦並貼上防干擾標籤。投訴人其後發現警員未有將其電腦送往證物室,只放在辦公桌下,不滿警員無妥善保存電腦疑被插贓嫁禍,投訴警員「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將指控分類為「並無過錯」,但監警會認為警員在處理證物未完善,警員終被訓諭。
另一宗投訴涉及2015年12月,警員處理食品公司盜竊案時只影印數頁帳簿作證物,案件提堂時發現帳簿正本與影印本內容不一,警員疏忽職守指控證明屬實。
監警會表示,去年就蒐證投訴有13宗,當中涉「疏忽職守」屬少數。監警會主席郭琳廣稱,希望警方加強培訓,提醒人員小心處理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