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房委會在1998至2005年,分6期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共涉及39條公共屋h,當中28條h內有「政府屋宇」。房委會回覆本報證實,該28條h的公契條款,均列明房委會有權否決增加甚至不繳交有關管理費。公屋聯會主席文裕明批評,有關條款猶如「魔鬼細節」。 據太和h公契中譯本,第73條(b)列明「不論公契是否包含任何相反規定,『政府屋宇』的『業主』沒有責任繳付根據本公契條款它所應付的任何管理和維修費用,除非和直至該等款項已經事先獲得『政府屋宇』『業主』的書面批准」。 記者抽查利東、青衣、博康、顯徑、朗屏等5條租置h,亦發現類似條文。房委會則承認現時是28條租置h的「政府屋宇」業主,相關條文亦適用於該等屋h,意味只有得到房委會同意,法團才可收取或調高「政府屋宇」的管理費。 文裕明:公營機構不應犧牲小業主自保 「大業主在制訂公契時,訂下保障自身權益的情G相當普遍,但房委會作為公營機構,不應以犧牲小業主以自保。」公屋聯會主席文裕明形容,有關條款有如「利劍」及「魔鬼細節」,令房委會所享用的權力遠超一般小業主,「房委會可以自己決定收費水平,但小業主被加管理費時,就沒有權一票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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