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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向IT公司索市民資料 政府每年4500次

【明報專訊】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研究中心)昨日發布《香港資訊公開報告2018》,發現政府向資訊科技公司索取市民的個人資料要求每年平均4470次,當中警務處佔九成。報告指本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過時,建議規管電子通訊監察並提升透明度。

警務處佔九成

研究中心整理了2011至2017年政府向資訊科技公司索取用戶資料的公開數據,以及8間國際資訊科技公司,包括Google、Apple及facebook等公開的「透明度報告」。研究中心發現,政府向資訊科技公司提出索取用戶資料要求每年平均4470次,當中警務處佔88%;另外,當中42%是向8間國際資訊科技公司要求索取用戶資料。用戶資料包括「元資料」,即電話號碼、通話時間等,以及個人資料,即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等。

沒要求須搜查令 條例被轟過時

研究中心項目經理周穗斌指相比英、美、韓、台等國家及地區,香港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條例》)過時,當中沒有清晰指引要求執法部門須申請搜查令或操作守則,才可向資訊科技公司索取用戶資料;而政府亦沒有主動公布有關數字。周穗斌建議政府立法或修訂現有法例規管電子通訊監察,並為執法部門制訂指引及改善定期公布機制。

保安局回覆查詢時表示,短期內沒有計劃再修訂《條例》。資訊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引述報告,指目前警方以「沒有備存有關統計數字」為由,無法提供成功索取用戶資料的數目,做法欠透明亦難以監管,他認為,政府不應忽視修訂《條例》的重要,修訂可以平衡及保障市民的安全及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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