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姓陳的華裔女子和其丈夫﹐因與其他人合伙種植大麻﹐陳女被控14項罪名﹐她對其中4項罪名做認罪辯護後﹐其他罪名獲取消。但罪名成立後﹐她面臨「不准進入加拿大」(Inadmissible to Canada)的後果。華女為此上訴﹐要求宣布她的認罪無效。
她上訴時表示﹐呈請她的認罪無效因她當時並不知道認罪後﹐其留加身分會受影響。而案中其辯護律師同時亦代表她的丈夫﹐故有利益衝突之嫌﹔陳亦聲稱﹐她決定認罪前﹐該律師並未向她說明判刑的後果等。
但安省上訴庭法官經過審議案情和相關資料﹐駁回陳女的上訴。
陳女於2005年進入加拿大﹐2007年成為永久居民,而認罪和被判有條件刑期是在2010年﹔她於2016年2月﹐被告知「不准進入加拿大」的結果。
在考慮陳女的上訴時﹐上訴庭法官回顧了她和其丈夫伙同他人在南安省種植大麻的經過。
檢控官向法庭提交的控辯聯合認罪書指出﹐警方在Belleville - Kingston地區發現有人在數個民宅種植大麻。其中4個物業由同案的一名房地產經紀安排買進。在購買其中一個物業時﹐陳女的丈夫安排一名掛名業主完成交易﹐並由此人安排房貸。
在涉嫌種植大麻的3個民宅和一個倉庫﹐調查的警員都曾觀察到陳女的丈夫出入。另外﹐警員又在陳女和丈夫居住及共同持有的的多倫多物業內﹐發現購買建造大麻屋設備的發票。
控方將他們這個住宅稱為所有這些大麻種植場所的「運作中心」。陳女、其丈夫和其他2名同案疑犯就在該處被警方拘捕。該處還停泊了曾被警方看到出入大麻屋的汽車﹐其中一部小型客貨車更為陳女擁有。
聯合認罪書又稱﹐他們的大麻種植「安排極為精明」﹐其中偷電5.3萬元﹐偷水1.5萬元﹐種植大麻2.4萬棵。整個大麻集團涉及7個物業﹐總值100萬元。
他們夫婦於2009年6月被拘捕﹐隨後獲保釋。但陳女到當年9月又被捕﹐因她違反保釋條件。之後﹐其丈夫找了律師。檢控官通過該律師﹐向被告夫婦提出一個有時間限制的減低罪名及刑期的建議。
在考慮刑期時﹐檢控方原打算建議判陳女18個月有條件徒刑﹐以及建議她丈夫判囚2年。但最終決定兩人一年﹐以及沒收一批財產。
從陳女打算做認罪辯護之始﹐考慮刑期的法官就注意到他們面臨的判刑可能影響陳女在加的居留身分﹐要求律師就公訴罪名的後果向他們講明。
陳女在進行認罪辯護時獲得一名翻譯的幫助。不過﹐當被問及如何辯護時﹐她只用英語回答說﹕「guilty」(有罪)。
安省上訴庭法官審理後﹐無法接受陳女和她丈夫所稱﹐他們的律師有利益衝突、未能就認罪的後果給予充分通知等說法﹔相反﹐替兩名被告辯護的律師提出證據﹐證明就認罪可能帶來的移民身分被褫奪的後果﹐已向陳女做出充分說明。
最終﹐陳女的上訴請求遭到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