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加拿大圖書館中文讀物公司(Chinese Publications for Canadian Libraries Ltd.)狀告萬錦市政府及萬錦市公共圖書館,稱市府不適當終止合約,要求萬錦市府履行合約並賠償損失,而市府在答辯的同時還提出反訴。安省上訴庭法官為了避免上訴人因資金不足而無法打官司,最終批准給予更充裕時間,讓該公司繼續上訴。
該案在初審時,法官Kristjanson J.判中文讀物公司敗訴,還要向萬錦市府賠償5萬元。但法官同時也駁回市府的反訴要求,中文讀物公司於是就此提出上訴。
萬錦市府聲稱,中文讀物公司沒有足夠的資產用於支付上訴費用,同時上訴的理由也是輕率的無理取鬧。而讀物公司則表示,雖然他們確沒有資金和能力上繳付擔保賠款,也的確會因此結束上訴,但上訴本身並非輕率和無理取鬧,相反是有理據,應該允許繼續下去。
上訴庭法官認為,中文讀物公司缺乏資產能力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實,至於他們的上訴理由是否輕率和無理取鬧,是上訴庭需要決斷的焦點。
萬錦市府稱,讀物公司主席曹氏(Cao,音譯)試圖用訴訟以外的其他方法來實現恢復合約的目標,而且他的電子郵件中,對市政府僱員作毫無根據的指責,稱市府僱員行為不當。
法官聽取了曹氏的論點並審議了上訴和事實後認為,曹氏一直在努力地進行上訴,並且真誠相信沒有理由終止合約。雖然他可能會採取其他騷擾性的方法,試圖實現他的總體目標,但這一行為本身並沒有證明他的上訴理由是無理取鬧。
法官還認為,有證據表明曹氏的唯一收入來源是上述被終止的合約,而且他還有財務上的問題。雖然他是其兒子的房產物業註冊的共同所有者,但他只佔房屋產權的三成權益,而且該房的房貸比率很高。此外,也沒有證據顯示,曹氏可從其他渠道獲得資金作為上訴的賠付保證。原審法官認為,萬錦市府有權在不必提供理由的情況下,提前30天通知後就終止合約﹔而且原審法官還發現,上訴人涉及一些違反合約的行為,使萬錦市府有理由終止合約。
但讀物公司質疑原審法官的調查結果和對合約的解釋,並指萬錦市府終止合約的動機不正確,而且原審法官竟然認可所謂的「違規行為」。
曹聲稱,因為他的第一語言是普通話,他被剝奪了程序上的公平性,而且在原審法官面前有一些他不了解的程序。
為避免市府利用曹的資金不足的狀況使他無法上訴,上訴庭法官還是判決,曹應在2017年12月22日前完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