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鰥夫有鑑於自稱佛門弟子的離婚婦人的善心,容許她在其祖地上建佛舍,並放棄興建丁屋。惟離婚婦聲稱與鰥夫為情侶,雙方曾有性關係,男方更簽契將佛堂地捐予她。鰥夫否認曾簽契轉讓,興訟控告女方。區院法官昨頒下判辭,裁定離婚婦在簽約後加上「捐」字,宣告契約無效,更稱離婚婦在回答佛家「六根」時卻答出7項,質疑其自稱佛門弟子的真實性。 指曾與原訴性交 官質疑違信仰 原訴為張超翰,被告為韓欣陶。根據資料,涉案地段位於大埔錦山,建有佛舍三聖佛社。根據被告方的案情,她於2008年認識原訴,對方以象徵式每月1元將物業租給她經營佛堂,而原訴於2009年向她借錢後,不時向她示愛和送禮,更曾在深圳與她性交。惟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麥國昌表示,被告曾為「弘揚佛法」而拒絕原訴示愛,但半年後卻同意發展性關係,質疑她做出一些與所信奉宗教相違背的行為。 麥官更表示,被告面對原訴示愛,只是輕率地問原訴是否「佛祖觀音菩薩派來拯救我、愛護我、保護我的最後歸宿」,便與他發生性行為,說法兒戲得令人難以置信。 官:佛門本清淨地 被告借宗教圖利 麥官又提到,審訊時曾問被告佛家六根是什麼,被告當時先答是「眼、耳、口、鼻、舌、身、意」共7項事物,後來改為「眼、耳、口、鼻、舌、心」,而事實上稍有佛學基礎知識的人都知道應是「眼、耳、鼻、舌、身、意」,質疑被告為佛門弟子的真實性。麥官更感慨說,佛門本是清淨地,宗教亦是導人向善,被告卻以宗教之名意圖獲取個人利益,令人扼腕。 【案件編號:DCCJ39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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