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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楊子軒(圖)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表示,沒證據顯示楊在案發時曾擲物,並稱他自幼已有行為問題,學業及社交上亦有困難,教導所報告亦建議他於教導所接受更生。(楊柏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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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被告羅浩彥(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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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被告連潤發(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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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暴動案2人囚3年 19歲男入教導所

【明報專訊】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中,5名參與者涉暴動罪於區院受審,其中3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昨判刑。年紀最輕的19歲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另外2人被判囚3年。法官表示本案沒證據顯示有人策劃事件,暴力程度屬中等,但強調暴動事件在本港可蔓延得很快。

本案為旺角大衝突第3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首宗案件中,1名港大女生及2名男子被判囚3年;另一宗涉暴動及縱火燒的士的案件中,1名技術員被判囚4年9個月。4人均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沒證據指向警擲磚有人策劃

首被告楊子軒(19歲)的大律師指出,沒證據顯示楊曾擲玻璃樽,又稱教導所刑期最長達3年,判處教導所的阻嚇力與判監無異。主審法官姚勳智質疑,報告提及楊態度輕率,沒有反省,辯方則稱楊已明白他闖出大禍。

次被告羅浩彥(21 歲)的大律師稱,羅在案中非活躍角色,沒任何騷動動作,請求輕判。

辯方呈上第5被告連潤發(26歲)親撰的求情信,稱他當晚看見有警員向天開槍的新聞後,擔心市民安危,故到場觀察,並在現場氣氛及壓力下作出不當行為。其代表大律師指出,連對歷史深感興趣,他認為警方向人民開槍具歷史意義,強調他並非受政治團體唆擺而到場,他亦非仇警的人。

姚官判刑時表示,案發當日涉及上百人與警方對峙20分鐘,有人投擲物品、以火堆作屏障等,對社會安寧及市民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嚴重傷害」,有人向警方投擲物品更或會造成致命傷害。惟案中沒人直接向警方擲磚,暴力程度屬中等,亦沒證據顯示事件有人策劃、或早有預謀。但香港地方狹小,人口稠密,交通繁忙,暴動蔓延的速度可以很快,可致嚴重後果,故將判刑起點定為3年半。

官:暴動蔓延可致嚴重後果

姚官表示,楊子軒及羅浩彥雖沒有投擲物品,但二人手持玻璃瓶,隨時準備使用暴力。姚官考慮楊的報告正面,判他入教導所改過自新;羅於案中則因沒再作進一步襲警行為,判他入獄3年。姚官續稱,連潤發積極參與暴動,案情嚴重,惟考慮他沒有案底及其求情,同判囚3年。

【案件編號:DCCC8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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